以免税投资实体规避CRS

以免税投资实体规避CRS

许多人认为,如果免税投资实体(Untaxed Investment Entity)的股东和董事居住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则无需向CRS报告。比如说,只要董事是中国居民,那么该BVI投资公司因为在中国管理(由于其董事是中国居民)也是中国居民,由于股东跟免税投资实体都在中国,都在同一个司法管辖区,根据CRS规则无需进行交换。所谓的免税投资实体,是指在离岸地设立的投资公司,比如BVI投资公司。

这一篇文章是参考CRS专家Mark Morris在2024年5月12日发布的文章,标题是《A colossal, enormous CRS loophole that does not work, but used like it's going out of fashion.》。

我们在这一篇文章中来看看这种观点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