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税之应纳税规则(STTR)
经合组织在2021年10月启动双支柱行动,其中支柱一允许市场司法管辖区(Market Jurisdictions)对没有在当地设立机构或常设机构但有重大经营活动的公司(如谷歌、脸书等互联网公司)实施一定的征税权。我们过去没有对支柱一进行剖析,主要是因为受到支柱一影响的中国企业非常少,不值得我们花时间在实务上并不普遍的事情。
支柱二则是对年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折合55亿人民币)的跨国企业按司法管辖区实施15%全球最低税。中国有大量企业的年收入超过这个水平,因此我们才编写了大量关于支柱二的文章。其实,支柱二还有一个独立于之前我们讨论过的规则,就是应纳税规则(Subject to Tax Rule,简称STTR)。我们之前讨论的规则主要是收入纳税规则(Income Inclusion Rules,简称IIR)及纳税不足规则(Undertaxed Payment Rules,简称UTPR),这两个规则主要是计算跨国企业在每一个司法管辖区的税前利润(GloBE Income)及纳税金额(Covered Tax),然后根据这两个指标计算有效税率(即Covered Tax除以GloBE Income)。如有效税率低于15%,那么需要按照IIR(由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控股母公司)或UTPR(由关联的姐妹公司)规则补税。
不过,STTR规则跟IIR或UTPR完全不一样,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规则。简单而言,STTR透过作为双边税收协定附件的形式,允许利润来源地(Source Jurisdiction)对居民所在地(Resident Jurisdiction)纳税人的指定收入征收最多9%的税费。换言之,STTR是利用已有双边税收协定征税,而IIR及UTPR采用的是全新国际公约形式实施。
所谓最高的9%税费,是指如果居民所在地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了超过9%税率,那么利润来源地就不能按照STTR规则征税;如果居民所在地纳税人在当地缴纳少于9%,那么利润来源地可以对差额征税;如果居民所在地纳税人在当地没有缴纳任何税费,那么利润来源地可以按9%税率征税。
经合组织的第1工作组(Working Party 1)在2023年9月15日完成整个STTR制度的草拟工作,并在2023年10月2日开放给BEPS成员国进行签署,因此目前已经离STTR实施不远。我们将在这个系列介绍整个STTR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