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税局修订对信托委托人的CRS规定
2016年12月223日前,根据新加坡税局当时的《共同报告准则(CRS)问答》(IRAS FAQs on the CRS)第F.9条,明确 “当委托人不是不可撤销信托的受益人,那么(新加坡金融机构)就信托中的账户余额可(向委托人的税务居民地)申报为0”。换句话说,比如某中国富人将10亿人民币转移到新加坡,并成立了不可撤销信托,只要他不是这个信托的受益人,那么新加坡金融机构就不会就信托的相关资产向中国税务局交换。那么,这笔钱就可以成功向中国政府隐藏了。
不过,新加坡税局的做法符合经合组织(OECD)制定的CRS规定吗?新加坡税局在2024年7月25日又做了那些改变?我们在这一篇文章将会谈谈这两个情况。
这一篇文章参考全球CRS专家Mark Morris在2024年4月17日发布的文章《Singapore's irrevocable trusts help Settlors hide assets by reporting zero. CRS jurisdictions should be furious with Singapore authority's dece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