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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 2.0支柱二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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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ax 国际税法

BEPS 2.0支柱二行政指导

2023年2月2日,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BEPS 2.0支柱二(又称全球最低税)的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这一份共111页的行政指导是经合组织对在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全球最低税制度(GloBE Model Rules)及在2022年3月14日发布的评注(Commentary)之上的最新修订文件。 早在2021年,OECD已经遇见到在全球范围内实施15%的全球最低税将会持续遇到非常大的挑战,因此相关规则必须持续完善才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毕竟,如果有企业成功透过各种制度漏洞实现规避全球最低税,那么将会对整个制度带来重大影响,并对其他合规的纳税人造成严重的不公。因此,在全球最低税制度第8.3条中,明确参与国或地区必须根据最新商定的行政指导(Agreed Administrative Guidance)来实施全球最低税,除非本地法律有任何要求,比如必须经过本国的立法程序才能生效。根据全球最低税制度第10.1条,行政指导的目的是对全球最低税制度的解读(interpretation)以及管理(Administration)。 为了避免未来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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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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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中国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我们这一篇文章借由慕容晓(笔名,下称作者)编写的《谈税收协定中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来谈讨论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此声明,我们只是希望借这一篇文章来讨论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并无针对该文章作者的任何意思。 一、双重税收居民及挑战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就是一个人或企业同时成为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这个情况很普遍,一个中国人到海外工作满183天,基本上就会同时成为中国及海外的双重税收居民。 根据国际税理论,这位中国人就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来自中国取得的所得可能需要同时在中国及海外纳税;来自海外的所得可能需要同时在海外及中国纳税。不过在实操中,绝大部分中国人都是选择按来源地原则纳税的:在中国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纳税,在海外取得的所得在海外纳税。换言之,个人在海外的所得不在中国纳税,在中国取得的所得不在海外纳税。 其实,按所得来源地纳税的做法是不合规的,但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对海外所得的监控能力有限,导致纳税人即使没有申报海外收入并纳税也没有被税务局发现。不过,随着国际信息交换(如CRS)及国内信息交换(如金税四期)的发展,上述的不合规操作早晚会被税务局发现。 虽然我们知道按来源地原则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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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测试的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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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ax 国际税法

主要目的测试的深度剖析

国际税的人对主要目的测试(Principal Purpose Test,简称PPT)简直是又爱又恨。 爱,是因为它模糊的概念让富人及企业根本无法像以前那样轻松避税,他们只能更依赖税务专家。 恨,是因为它模糊的概念赋予了税务局极大的解释权去否定给予双边税收协定优惠,连税务专家也无法轻松应对。 揆创作为真正的国际税务专家,我们自然要直面PPT带来的国际税务挑战,然后尽最大努力给客户规避税务风险及实现税务效益。 这一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度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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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税务居民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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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al Tax 国家及地区税法

澳大利亚税务居民详解

很多人以为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即需要就其所得在当地纳税),就是以是否在当地一年居住满183天为准。很遗憾的是,现实中判定一个人成为当地的税务居民可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挑战。所谓一年居住183天的规定只是一个相对普遍的标准(还不至于算是为国际标准),但只要细看就会发现其实每个国家对税务居民的判定都不一样。如果各位有机会阅读2017年由经合组织(OECD)编制的全球税收协定模版,就会看到协定中判定个人税务居民时,也没有以一年居住满183天作为判定标准。 这是因为,如果183天作为征税标准,那么避税实在太简单了。个人只要确保不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不住满半年就可以实现全球所得免税了! 国际反避税的BEPS行动计划自2015年开展以来,现在都踏入了8个年头了,这么简单挪一下屁股就能避税也太侮辱了她们的智慧与努力了。在国际税上,任何觉得很简单避税的事情都必须要谨慎,因为基本上都是假的。很多高净值人士以为自己成功避税,只是因为没有被税局发现而已,并不代表做的事情合法合规。在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的时代下,税务局已经利用全球数据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来识别避税行为,这类避税被发现只是早晚的事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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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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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al Tax 国家及地区税法

丹麦税法

我们以这一篇文章感谢来自法国的Zhouyi Li成为我们的付费用户,我们会努力来报答您的信任与支持。 我们在这一篇文章介绍位于北欧的丹麦的个人所得税法。 丹麦它跟全球绝大部分的国家一样,对其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而且税务居民的绝大部分所得属于应纳税所得,免税项目较少。相对的,丹麦对非税务居民仅对来源于丹麦的二十九种所得征税,对非来源于丹麦的所得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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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空壳公司避税属于偷漏税吗?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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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中国

境外空壳公司避税属于偷漏税吗?如何解决?

我们以这一篇文章感谢来自中国的Zhang Pengfei在2022年5月10日成为我们第一个的付费用户,我们会继续努力来报答您的信任与支持。 究竟境外空壳公司避税属于偷漏税吗?有法律及税务专家们认为不算,我们看看他们的论据,然后一起看看在深圳发生的一起案例,我们再来从真正专业的国际税角度以正视听,并提出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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