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我们这一篇文章借由慕容晓(笔名,下称作者)编写的《谈税收协定中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来谈讨论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此声明,我们只是希望借这一篇文章来讨论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并无针对该文章作者的任何意思。

一、双重税收居民及挑战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就是一个人或企业同时成为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这个情况很普遍,一个中国人到海外工作满183天,基本上就会同时成为中国及海外的双重税收居民。

根据国际税理论,这位中国人就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来自中国取得的所得可能需要同时在中国及海外纳税;来自海外的所得可能需要同时在海外及中国纳税。不过在实操中,绝大部分中国人都是选择按来源地原则纳税的:在中国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纳税,在海外取得的所得在海外纳税。换言之,个人在海外的所得不在中国纳税,在中国取得的所得不在海外纳税。

其实,按所得来源地纳税的做法是不合规的,但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对海外所得的监控能力有限,导致纳税人即使没有申报海外收入并纳税也没有被税务局发现。不过,随着国际信息交换(如CRS)及国内信息交换(如金税四期)的发展,上述的不合规操作早晚会被税务局发现。

虽然我们知道按来源地原则纳税是不合规,但是究竟按什么原则纳税才是合规呢?从国际法及中国法律来看,其实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一切都是取决于纳税人的事实与情况(Facts and circumstances)。并不是我们不够专业或懒惰,是因为该如何确保个人的国际税务责任真的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作者在一篇短短的《谈税收协定中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文章中谈这么复杂的话题并给出清晰的结论,其实并不容易。翻翻国际税的文献,用几十页谈双重税收居民问题都是很常见的。双重税收居民的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这个涉及两个国家的税法、两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条款(如有),以及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及实践中如何认定双边税收条款,最后再结合个人或企业的事实与情况,才能最终准确判定国际税务责任(但即便这样也不能保证100%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