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行动七:防止人为规避常设机构

BEPS行动七:防止人为规避常设机构

BEPS行动七的目标是,防止企业为了规避在境外成为常设机构而人为设计的一些避税安排。在讨论BEPS行动七如何防止企业相关行为时,我们先简单介绍为什么企业会有规避的意图。

在传统的国际税框架下,一个国家对于一家境外企业的利润是否有征税权,往往取决于这家企业是否在该国有常设机构(如管理地、分公司、办公室、工厂等)。如果有,那么该国对这家企业就有征税权,但只限于由常设机构产生的收入;如果没有,那么该国要么只有有限的征税权(以预扣税方式征税,比如对于股息或利息收入),要么没有任何征税权。

举一个例子:一家美国企业向中国出口石油,只要该企业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那么美国企业销售石油所得无需交纳任何中国所得税费。不过,请注意税收协定只对所得税进行约定,中国仍然有权力征收关税或增值税。但是,如果该企业经常派员到在中国进行推销,如果相关销售行为在中国形成常设机构,那么相关销售活动的收入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国际税的征税原则是按价值创造征税。当一家企业在某个国家创造价值,该国就可以对该企业于当地创造的价值征税。那么,国家之间又以什么作为价值创造的标准呢?传统国际税选择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作为标准,包括:管理地、办公室、工厂等,这是因为在前互联网的时代里,企业往往需要办公室、工厂等才能在某国经营。这些常设机构判定起来很简单,因此过去国与国之间对常设机构的归属争议相对较少。

即便如此,仍然有企业人为规避在某国构成常设机构实现避税的目的,行动七解决的就是这类避税问题。由于这个问题相对较轻,所以行动七并没有像行动五或行动六被列入所有BEPS成员国必须实施的最低标准(Minimum Standard)。

行动七中列举了几点企业规避常设机构的方式:

  • 佣金代理(Commissionnaire arrangement)
  • 滥用常设机构中的豁免条款
  • 商业活动碎片化
  • 分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