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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境外所得征税新闻稿的差异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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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中国

六地境外所得征税新闻稿的差异及启示

中国六地国家税务局(北京、广东、福建、四川、深圳、厦门)在2025年11月11日下午4点同时发布了关于《税务部门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居民个人开展引导规范》,提示各大纳税人就未申报的境外所得进行合规申报。 这六篇的新闻稿的内容大同小异(北京税局请见上图),共同内容如下(税务税务部分名称统称为六地税务部门,重要差异部分标注为XX,并见以下说明) 前期,六地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境内居民某某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缴税疑点,税务机关对其进行XX(辅导流程)后,该纳税人积极配合XX(整改),补充申报境外所得并依法补缴XX(补缴性质)合计XX万元(补缴金额)。 六地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在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后,将通过提示提醒、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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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400名币安用户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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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al Tax 国家及地区税法

印度对400名币安用户展开调查

2025年10月11日,印度《经济时报》(The Economic Times)报道关于印度税务局正在对超过400名币安(Binance)用户正式立案调查,他们涉嫌在2022年至2025年期间,在币安平台进行加密资产交易却没有按照印度税法缴纳税费,存在潜在偷漏税的情况。根据印度税法,印度对加密资产每笔交易征收其交易金额的1%作为预提税,并最终就加密资产交易的利润,最高按利润的42.7%征税,预提税部分多退少补。 不过,全世界目前还没有实施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等加密资产的交换制度,那么究竟印度税务局是怎么发现这四百名币安用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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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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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 信托

美国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简称FGT)是一种根据美国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简称IRC)第671-679等条款而设立的信托。当FGT顺利搭建后,可以为已经移民到美国的下一代或下下一代受益人,就信托收益享受美国税收优惠。 一、FGT的简要介绍 1、什么是FGT “外国委托人信托”中的“外国”,是指两个外国元素: * 外国委托人:指信托的委托人必须为非美国公民或非美国税务居民。换句话说,FGT不适合已经移民美国的人士,只适合下一代移民美国的人士。 * 外国信托:指信托由非美国人管理或控制(比如受托人或信托公司在中国香港),或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其受外国法律管辖(比如信托受中国香港法律管辖)。换句话说,信托不可以受美国任何一个州分(即便非常隐秘州分)管辖。 “外国委托人信托”中的“委托人信托”,是指委托人对信托资产有一定控制权或享受收益的信托。 2、FGT对美国受益人的税务优惠 * 免个人所得税:FGT向美国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美国受益人无需就相关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美国受益人需要就相关分配进行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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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加强对受益所有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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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al Tax 国家及地区税法

百慕大加强对受益所有人的监管

2025年9月28日,著名税务天堂百慕大(Bermuda)通过了《2025年受益所有人法案》(Beneficial Ownership Act 2025),预计于2025年11月正式生效。该法案旨在加强百慕大的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框架,以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修订的第24号建议,并整合现有制度,以加强对受益所有人的监管。 法案的目的是提升百慕大的国际合规性,维护其作为金融中心的声誉提升百慕大的国际合规性,维护其作为金融中心的声誉。以下是该法案关键条款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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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亚洲税收透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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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ax 国际税法

2025年亚洲税收透明报告

2025年5月26日,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2025年亚洲税收透明:亚洲倡议进展报告》(Tax Transparency in Asia 2025 - Asia Initiative Progress Report,简称《报告》)。《报告》是由亚洲倡议组织(The Asia Initiative)编制,概述了亚洲各国及地区在实施国际税收透明度标准、加强合作以解决逃税和其他非法资金流动方面取得的集体进展,这是亚洲税收透明报告系列的第三版。《报告》有大量统计、案例研究及采访,总结了至今取得的重要成果。 一、亚洲倡议组织是什么 亚洲倡议组织在2022年成立,目的是建立一个平台,以实现更大的区域税务合作、税局同行体验共享,特别是旨在响应其成员国的具体需求,包括努力实施和使用国际税收透明度标准,以更好地恢复和调动国内资源。同时,它最大限度地利用交换的信息来解决逃税和其他问题,并维持亚洲地区资源的动员。 截止本文发布日,亚洲倡议一共有17个成员国及地区(简称“亚洲成员”),包括:中国、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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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投资者且永居竟属于非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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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Cases 案例

加拿大投资者且永居竟属于非税务居民

加拿大华人女首富的富商刘伟宏(女性)目前在加拿大持有三个购物商场,收购成本约为8.58亿加元(折合为44.2亿人民币)。 最近,她试图从加拿大历史最悠久零售商哈德逊湾公司(Hudson‘s Bay Company,目前正处于破产保护阶段)手中收购28家门店的租约,共约7510万加元(折合约为3.9亿人民币)。不过,有部分租约的业主以及哈德逊湾公司独立监督公司提出反对,因为他们认为她的商业计划不充分,店铺维护资金不足,即便她声称准备投资4.69亿加元(折合约为24.2亿人民币),不过这些资金都不在加拿大,并且她缺乏零售店运营经验。 因此,她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得到法庭的批准来进行收购。目前,法院已经批准她收购其中3家门店的租约,而这3家都是位于她名下的购物中心内。 不过,在诉讼书中,传媒发现了上述争议以外的事情:刘女士居然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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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VCC和CMS基金可以防CRS穿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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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共同报告准则

新加坡VCC和CMS基金可以防CRS穿透吗?

揆创在网上注意到,有中介宣传利用“新加坡VCC和CMS基金”来规避CRS,而且方案比较详细,我们一起来研究: 一、新加坡VCC和CMS基金规避CRS的方案 1、成立VCC 拟规避CRS的投资者(简称“客户”)成立可变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简称VCC),规模最少达到1.5亿人民币(约2700万新加坡元); 2、委托管理 客户将VCC委托给资本管理服务(Capital Market Services,简称CMS)的持牌机构管理。 3、CRS不申报个人信息 根据CRS规则,VCC属于金融机构,每年一次自我申报,内容仅限基金账户里的股票、债券、基金池。CRS申报单交新加坡税局,不附LP或股东名单,仅显“Singapore FI”汇总,个人栏位空白。由于CRS申报停在VCC层面,做到客户个人层面防穿透。 4、成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客户同时申请新加坡EP签证,并用EP开新加坡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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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CRS信息泄漏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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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共同报告准则

银行内部CRS信息泄漏的启示

2019年11月17日,骇客Phineas Fisher骇进了位于曼岛(Isle of Man,英国王室属地)的开曼国家银行(Cayman National Bank,简称CNB)的服务器,获得了CNB在2007年至2019年的大量数据,包括客户记录(一共4500名客户,涉及共3.7万个账户)、金融财产、受益人记录、邮件、工作底稿,其中就包括非常珍贵的真实CRS及FATCA申报信息,一共40万份文档。骇客将共2.26TB的信息向一个名为“将拒绝的秘密发布”(Distributed Denial of Secrets,简称DDOS)的网站提供,DDOS将相关信息在网站公开,并将上述的泄漏称为“舍伍德”(Sherwood)。 两位研究者,分别是来自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税务分析中心(Centre for the Analysis of Taxation)的 Jeanne Bom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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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25年施政报告税务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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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ax 国际税法

香港2025年施政报告税务政策一览

2025年9月17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向立法会发表一年一度的《行政长官2025年施政报告》,介绍未来他对香港特区的施政政策。关于税务政策方面,揆创总结了9点如下: 1、以税招商 建立更灵活的机制,允许行政长官及财务司司长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税务减免优惠措施,吸引高增值产业和高潜力企业落户香港。 2、财资中心 2026年上半年完成研究关于财资中心(CTC)的优化税务宽减措施,吸引更多内地企业在港设立财资中心。 3、基金家办 优化基金,单一家族办公室和附带权益的优惠税制,吸引更多基金及家办落户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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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871(m)条款规避美国股息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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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ax 国际税法

利用871(m)条款规避美国股息预提税

美国税法第871(a)(1)条规定,当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s)收到了来源于美国的股息、利息等所谓的“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等收益、利润和收入”(简称为FDAP),那么外国居民需要承担30%预提税,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除非双边税收协定规定了较优的预提税税率,或者税法另有规定。 以双边税收协定为例,根据《中美双边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规定最多不超过10%,因此中国居民可以享受10%的股息预提税。相对的,由于中国香港及澳门没有跟美国签署税收协定,因此这两个地区的居民所取得的美国股息需要缴纳30%预提税。不过,美国跟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10%的股息预提税率已经是最优惠了。 原来,美国税法中有其他规定,可以让外国投资者享受0%的股息预提税优惠!我们在这一篇文章中,将会介绍美国税法第871(m)条,以及利用这个条款来享受免税优惠的金融工具。 在文章正式开始前,我们表达对小红书两位粉丝“也不知道是谁的号”、“不想出现的小猫咪”的感谢,是两位提示了有美国股息免税的工具,才会最终有这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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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来会征收离境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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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来会征收离境税吗?

离境税(又称弃籍税,英语为Exit Tax或Expatriation Tax),是指个人移居至境外后,境内税局对其全球资产未实现的利润征税,并在该人离境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对其的全球所得征税。 中国目前并没有实施离境税。《个人所得税法》只要求个人移居境外前,就目前所欠的个人所得税完成清税。因此,为了解决境内税务问题,很多高净值人士透过移居境外来解决,毕竟移居本身不会产生不利的中国税务影响。 不过,为了避免这类避税行为,其实越来越多国家已经逐步完善已实施的离境税,或者计划实施离境税,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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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家族信托的中国纳税责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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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家族信托的中国纳税责任讨论

离岸家族信托如何在中国合规地承担纳税责任,目前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甚至说法。所谓离岸家族信托,是指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管理的信托,包括在新加坡、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并管理的信托。 过去,这个问题并不重要,因为中国税局基本不对境外所得征税。但是,当中国税局在2025年大规模对中国境外所得征税,而且共同报告准则(CRS)要求受托人(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将离岸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及保护人等信息向中国税局交换,因此离岸家族信托究竟如何在中国合规承担纳税责任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我们在这一篇系列文章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请注意,由于目前离岸家族信托如何在中国满足税务规定并没有一个官方的说法,因此以下讨论只是揆创的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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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所得节税方法:零息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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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所得节税方法:零息债券

随着中国加强对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力度,中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的时候,就要注意不同投资产品的税务影响。我们在这一篇文章中,将介绍一种有效节税的金融工具:零息债券(Zero Coupon Bond)。 一、零息债券 1、什么是零息债券 零息债券是一种不支付定期利息的债券,投资者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购买,到期时按面值兑付,收益来源于购买价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其核心特点是无中期现金流,收益在到期时一次性实现。 2、例子 我们以一只市场上发行的零息债券为例。这只债券是由巴菲特的爱股之一:西方石油公司(Occidental Petroleum Corporation)所发行的2036年10月10日到期的零息债券(债券编号:APC4878869)。 2025年7月30日,这只零息债券的市场价格为57.406美元。换言之,投资者今天可以用57.406美元的代价,换取在11年后到期日时取得100美元,隐含利率为6.62%,明显高于同期的美国及中国国债利率。在这11年持有期间,投资者不会收到任何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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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尔曼 - 美国史上最大偷税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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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尔曼 - 美国史上最大偷税案之一

2024年7月3日,道格拉斯·艾德尔曼(Douglas Edelman)在西班牙的伊微沙岛(Ibiza)逮捕,美国政府对他全球通缉,起诉他和他的妻子德尔菲娜·勒戴恩(Delphine Le Dain,不在美国居住的法国公民)在2003年至2020年期间诈骗美国并偷税。在43页的起诉书(Indictment - USA v Douglas Edelman and Delphine Le Dain)中,美国指出他们一共犯下30项刑事罪行,包括: * 1项共谋欺诈美国罪; * 15项偷税罪; * 2项向美国国税局作虚假陈述罪; * 12项故意违反外国银行账户报告 (FBAR) 要求罪。 艾德尔曼是土生土长美国人,在加州出生,是前美国国防部承包商。他通过其旗下持股50%的米纳公司(Mina Corporation)和红星企业(Red Star Enterprises)获得了美国国防部超过70亿美元的合同,为驻阿富汗和中东的美军提供航空燃料。他透过各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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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CRS公开统计信息的有趣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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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共同报告准则

澳洲CRS公开统计信息的有趣发现

2020年始,澳洲税务局(简称“ATO”)每年公布当地的CRS应报告账户统计,也就是外国人在澳大利亚持有金融资产的数据。虽然说是CRS数据,但包含了几乎所有非国家及地区,比如美国及其属地、菲律宾等。截止本文发布日,ATO公布了2018年至2023年的CRS相关数据,这一篇文章我们基于这些数据做一些有趣的分析,跟各位读者分享。 一、中国人在澳的金融资产规模 上图是2018年至2023年期间,内地、香港、台湾、澳门居民在澳洲资产规模的变动情况,单位为亿澳元,目前1澳元 = 4.68人民币。总体来说,中国人在澳洲的金融资产持续增加,从2018年的375亿澳元增加至2023年的612亿澳元,每年增长(复合增长率)10.3%,每年增长相对比较稳定。 内地居民资产规模占比最大,2023年共358亿澳元,占总额58.5%。不过,比2018年占比的64.2%下滑了5.7%,每年增长只有8.3%。主要的原因估计是受到疫情的影响,2021年在澳的资产比2020年轻微下降。在内地税局加大境外所得征税的力度后,估计对2025年的数据会有一定影响。 香港居民资产规模排第二,2023年共197亿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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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香港税务上的通常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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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al Tax 国家及地区税法

什么是香港税务上的通常居民

如果个人希望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税务居民证(Certification of Resident Status),那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 * 通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s)于香港;或 * 在该课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個是在所申请的课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 换言之,当个人无法根据第二点在香港满足居住天数,那么只能透过第一点,也就是成为“香港通常居民”而取得香港税务居民证。遗憾的是,在税务居民证下,具体何谓香港通常居民却没有具体法律解释,也没有公开的案例或法庭判例,让很多人不清楚究竟税务局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香港通常居民。 幸运的是,香港不仅是申请税务居民证有“香港通常居民”的要求,申请 “个人入息课税”(Personal Assessment)也有这个要求。税务条例要求,纳税人如属于“香港通常居民”,就可以申请“个人入息课税”(Personal Assessment)安排。个人入息课税,简要而言就是允许个人将不同种类的收入(工资、租金、业务所得等)汇总,然后享受个人免税额与扣除。在一些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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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共同报告准则最新合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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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共同报告准则

2025年共同报告准则最新合并文本

2025年6月2日,经合组织发布了用于共同报告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CRS)的最新合并文本。这份合并文本纳入了2022年8月起对CRS进行全面审查后通过的修订,一共有128页。我们在这一篇文章中解读CRS准则及评注(Commentaries)最新的修订。 请注意,评注是指经合组织对CRS准则的解读。一般来说,即便各国实施了CRS,有法律效力的也只是其准则,评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过,由于CRS由经合组织制定,因为各国对CRS准则有任何争议的时候,都会参考评注。在不少国家,法庭及税局都会拿着经合组织的CRS评注来解读准则,因此具有一定权威性,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第一条:一般报告要求 Section I:General Reporting Requirements 第A款:除了第C款至第F款,每家申报金融机构必须就每个申报账户报告以下信息 A. Subject to paragraphs C through F, each 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must repor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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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双边税收安排》下的香港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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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双边税收安排》下的香港税务居民

很多内地居民取得香港身份证后,会疑惑自己究竟是内地税务居民还是香港税务居民。我们在这一篇文章,看看如何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港税收安排》),可以判定自己为香港税务居民。请注意,即便在《中港税收安排》下属于香港税务居民,不代表在其他情况下不属于内地税务居民,更不代表因为成为了香港税务居民而没有内地税务责任。 一、《中港税收安排》的规定 1、税务居民地的判断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税收安排“)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满足以下条件属于香港税务个人居民: * 通常居住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 * 在某课税年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不过,这不代表在香港一年居住超过180天或两年居住超过300天,那么就可以根据《中港税收安排》成为香港税务居民,依据香港税务局颁发的个人税务居民证来享受内地税务优惠。要真正成为《中港税收安排》下的香港税务居民,还要避免在《中港税收安排》下成为内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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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投资越南的国际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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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投资越南的国际税考量

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到越南投资。合资企业是越南最常见的外商投资形式之一,中国伙伴通常以现金、厂房、设备、技术和专有技术的形式出资,而越南伙伴通常是以土地使用权。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越南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多个行业已向100%外资开放(进口、分销等),但在某些行业(物流、运输、广告等),合资企业仍然是强制性的,且资本比例要求有所不同。 对于越南已100%向外资开放的行业,中国企业可以在当地成立外资独资企业(Doanh nghiệp 100% vốn nước ngoài),法律形式一般包括三类: * 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由单一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全资拥有); * 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或更多外国投资者共同拥有全部股权); * 股份有限公司(适合需要上市或更大规模投资的企业)。 无论以什么法律形式投资越南,跨境投资将会产生复杂的国际税务考量,包括但不限于: * 向中国投资者支付股息的国际税务考量; * 向中国或越南境外融资方支付利息的国际税务考量; * 向越南境外关联方采购或销售的国际税务考量; * 派遣中国人员至越南的国际税务考量; * 中国企业全球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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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国际在肯尼亚的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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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Cases 案例

中航国际在肯尼亚的税务争议

这一篇文章将分享一起中资企业在海外的公开税务争议:AVIC International Beijing (EA) Limited v Commissioner of Domestic Taxes [2024] KETAT 1601 (KLR),判决原文请点击。 主角是一家中国大型国有企业: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集团”)的下属三级子公司。根据由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评级报告”)的附件一,中航集团100%由国资委持有,而中航集团全资持有一家名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航国际”,也就是本文的公司徽标,属于中航集团的一级子公司)。在评级报告的第15页,披露中国航空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航北京”)是属于中航国际的海外公共事业经营主体,也就是二级子公司。根据上述公开判决,AVIC International Beijing (EA) Limited(汉语应为:中国航空技术北京(东非)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就是中航北京,而且从名字也能看出来,因此属于三级子公司。请注意,公开信息中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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